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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“券”发钱为啥不一样

2001-02-13 来源:生活时报 胡敬超 我有话说

春节前,国务院纠风办、国家经贸委、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紧急通知,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(卡),已发放的购物券(卡)限期2月28日前由出售和购买方妥善处理。消息一经传出,手中有“存货”的人们立即行动起来,持券购物的消费者挤满了各大商场的收银台,许多商场由此迎来了春节期间史无前例的购物高潮。今年流行的不仅有“券”,还有“卡”,制作精美而且“实用性”极佳。有人说:发代币券跟发钱从性质上是一样的,又能刺激消费,何乐而不为?那么,让我们听听税务机关的解释。

据西城地税局的有关人士分析,代币券(卡)的流行对税收而言,直接造成影响的将是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,并针对以下四种情况作出了分析:第一种,单位集体购券发给本单位职工。此时,购券单位只须要求商场在开发票时填写“办公用品”等名目,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将这笔支出列入管理费用或其他科目。于是账面上丝毫体现不出是职工取得的收入,从而轻而易举地逃避了应纳的个人所得税;由于单位未将此笔收入列入税前限额扣除的“计税工资”,企业所得税也可能因此而少缴;第二种,单位购券作为礼品赠予他人。按照一般会计处理,此类支出多数被列入“业务招待费”,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该科目超标部分将不允许税前扣除。而按上述记账方式,购券方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没有额度限制的科目列支,有可能因此而少缴企业所得税。同时,以购物券(卡)赠予他人,单位很难为对方代扣缴个人所得税,因为从代币券(卡)中无法直接扣税,除非向收受方索取相当于税款金额的现金,送礼还收钱恐怕没有哪个单位真的会这么做;第三种,集团购买某些商场的购物券,能够得到占购买金额一定比例的“优惠”。至于这种优惠是否以回扣方式取得,是否体现在发票上,最终落入谁的腰包,只有商家和经手人心里清楚。对于这笔“神不知鬼不觉”的收入,从中受益者也多半没那个自觉性主动交纳个人所得税;第四种,个人消费代币券同时要求开具发票。部分商场并不拒绝给持卡购物的消费者开具零售发票,少数“有门路”的人正好钻了这个空子,花了购物券还能回单位报销。买完东西收回钱,等于取得了双倍的收入;同样,对单位而言,假设购买代币券时已在“管理费用”科目列支,给个人报销时又可以重复列支,以零售发票入账,无形中虚增了费用,偷逃了企业所得税。

可见,代币券所带来卖方的红火、买方的实惠,都是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。对其发布“禁令”,不仅能挽回国家税收,对社会风气的好转、百姓的长远利益都将有百利而无一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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